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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贵州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五位一体”全员育人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7-09-29 18:50:27  浏览次数:[]

贵州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五位一体”全员育人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2017年9月19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贵州省教育厅大力推进区域内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实施意见》和《贵州师范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试行)》、《贵州师范大学辅导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和《贵州师范大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暂行办法(修订)》等相关规定,紧跟建一流大学,创一流管理的步伐,生命科学学院决定在全院深入推进专职辅导员、兼职辅导员(班主任)、专业导师、任课教师和其他行政教辅人员“五位一体”全员育人教育管理模式,努力开创全员育人工作的良好机制,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紧紧围绕高校培养什么样的人、如何培养人以及为谁培养人这个根本问题。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人才。

第二条 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中心环节,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

第三条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增强四个意识。

第四条 坚持因事而化、因时而进、因势而新。遵循思想政治工作规律,遵循教书育人规律,遵循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合力推进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

 

  1. 专职辅导员

    第五条 专职辅导员是学院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主力军,在学院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中充分发挥组织和协调作用,是学生成长成才的引路人。

    第六条 根据学生人数、专业年级情况,学院配备一定数量专职辅导员,专业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七条 专职辅导员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努力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八条 专职辅导员具体负责学院党建、团学、学生奖助、创新创业和就业指导等管理服务工作,努力打造学生第二课堂。

    第九条 专职辅导员担任年级党支部书记,负责抓好支部的党建工作。

    第十条 根据工作安排,专职辅导员负责通过党课、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课、专题教育等形式,加强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

    第十一条 专职辅导员负责做好学生组织的管理和指导,并做好学生干部的业务培训,推进学生自治工程建设。

    第十二条 专职辅导员相对稳定,严格按照学校聘用协议的规定,合同期内原则上不得提出转岗、考博等。

    第十三条 专职辅导员每年考核一次,按照《贵州师范大学辅导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进行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作为评优评奖、晋职晋升及学院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专职辅导员实行行政坐班制,享受职级职称双线晋升待遇,工资待遇、年终绩效按校院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专职辅导员享受优秀辅导员、十佳辅导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评选表彰;享有教育培训,国际国内交流学习,考察和进修学习的权利。

    第十六条 专职辅导员既要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具体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又要协助完成组织部、学校学生工作部、招就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安排的具体工作,实行学校和学院双重领导。

    二、兼职辅导员(班主任)

    第十七条 兼职辅导员是学院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生力军,应当努力成为大学生的人生导师。

    第十八条 根据专业班级情况,学院从新进专业教师中选聘兼职辅导员,充实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为学院教学科研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第十九条 坚持个人自愿、群众推荐和组织安排的原则,每年九月选聘新进专业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

    第二十条 兼职辅导员要求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德才兼备、乐于奉献,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第二十一条 兼职辅导员的聘期为两年,实行值班制,随时保证通讯畅通,以应对各种突发事件。

    第二十二条 兼职辅导员要坚持立德树人这个中心环节,加强专业引导和示范引领,培养学生学习兴趣,从专业角度努力引导学生养成良好学习习惯,培养优良学风、班风

    第二十三条 兼职辅导员负责做好班级学生干部的遴选、培养和激励工作,努力做好班级建设。

    第二十四条 兼职辅导员负责通过召开主题班会等形式,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

    第二十五条 兼职辅导员负责做好学生日常教育和管理,为学生日常事务提供基本咨询和进行生活指导;负责处理学生突发事件。

    第二十六条 兼职辅导员要努力协助学院完成各种学生事务,在重大集体活动和专项检查中全程到位。

    第二十七条 兼职辅导员的工作量按学院年终绩效的三分之一计算。交通补贴每月按4天计算。

    第二十八条 兼职辅导员同样享受优秀辅导员、十佳辅导员等评选表彰,担任党务工作的还可参与优秀党务工作者等的评选表彰。

    第二十九条 兼职辅导员同样享有教育培训,国际国内交流学习,考察和进修学习的权利。

    第三十条 兼职辅导员每年考核一次,按照《生命科学学院选聘专业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暂行办法(试行)》进行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作为评优评奖、晋职晋升及学院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聘用期满后,学院党委依据兼职辅导员年度考核情况,综合工作实际,填写组织鉴定材料,颁发聘用合格证书,作为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

    三、专业导师

    第三十二条 根据学院本科教学综合改革方案和《生命科学学院关于实行导师制的规定》,学院决定在本科一年级全面实行导师制。

    第三十三条 专业导师是学院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力量,应当努力成为学生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三十四条 10名左右学生配备1名专业导师,结合学生学习兴趣和导师意向,实行双向选择。

    第三十五条 专业导师一般应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硕士及以上学位。学风严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热心教育工作。

    第三十六条 专业导师通过定期与学生谈话,对学生选课、学习及科学、人文素养养成等方面进行引导和系统指导,全面掌握学生的思想、学业、兴趣以及心理等状况,以便因材施教,分类指导。一般一学期不少于4次。

    第三十七条 专业导师配合辅导员进行生活指导和思想政治指导,达到全员育人,全面育人的目的。培养学生自主获取知识和运用知识的能力,为今后工作学习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三十八条 加强本科生个性化发展教育,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配合任课教师,指导学生广泛阅读,积极研讨问题。

    第三十九条 专业导师有义务对指导的学生进入高年级后,吸收其参与科学研究、产业推广和技术服务;引导学生组建师-硕-本的梯队式创新团队,在实践中锻炼学生动手能力,提高学生科研素质;指导学生进一步研修一些专业科目,提高自身专业水平和基本研究技能;鼓励学生以优秀科研论文,卓有成效的创新活动、课外科技成果等取得成绩和学分。

    第四十条 专业导师聘期结束后需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导师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导师总人数的20%。

    第四十一条 专业导师的待遇:每年记教学工作量积分20分。  

     

    四、任课教师

    第四十二条 任课教师是学院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力量,应当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良师益友。任课教师应为人师表,严谨治学,从严执教,充分发挥课堂主渠道育人功能,努力培育有思想、有道德、有个性、有见解的时代青年。

    第四十三条 任课教师承担着教书育人的神圣使命,要明道、信道,坚持教育者先受教育,努力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更好担起学生健康成长指导者和引路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任课教师要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

    第四十五条 任课教师要坚持以学生为本,要充分利用课堂教学关心学生的思想,关注学生成长,要积极配合辅导员做好学生思想工作,合力营造良好的学风、考风、班风和院风。

    第四十六条 任课教师要注重学生品德的养成,在诚实守信、尊师重道、感恩服务、文明礼让、责任担当等方面严格要求学生,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

第四十七条 任课教师应积极组织和参与学生课外科技竞赛,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实践能力。

 

五、其他行政教辅人员

第四十 其他行政教辅人员是学院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补充力量,应当努力成为大学生成长成才的贴心人。

第四十 其他行政教辅人员在处理学生日常事务工作中,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传播正能量。

第五十条 其他行政教辅人员应积极协助辅导员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处事原则,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

第五十一条 其他行政教辅人员应积极钻研业务知识,努力为学生完成学业提供政策咨询和热心服务,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习计划。

第五十二条 其他行政教辅人员应积极配合学院党政,了解、关注学生思想政治状况,主动关心帮助学生,积极为学生排忧解难,努力为学生成长成才保驾护航。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试行,如与学院其它管理规定冲突,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中共贵州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委员会

贵州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2017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