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辅导员
第五条 专职辅导员是学院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主力军,在学院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中充分发挥组织和协调作用,是学生成长成才的引路人。
第六条 根据学生人数、专业年级情况,学院配备一定数量专职辅导员,专业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七条 专职辅导员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努力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八条 专职辅导员具体负责学院党建、团学、学生奖助、创新创业和就业指导等管理服务工作,努力打造学生第二课堂。
第九条 专职辅导员担任年级党支部书记,负责抓好支部的党建工作。
第十条 根据工作安排,专职辅导员负责通过党课、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课、专题教育等形式,加强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
第十一条 专职辅导员负责做好学生组织的管理和指导,并做好学生干部的业务培训,推进学生自治工程建设。
第十二条 专职辅导员相对稳定,严格按照学校聘用协议的规定,合同期内原则上不得提出转岗、考博等。
第十三条 专职辅导员每年考核一次,按照《贵州师范大学辅导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进行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作为评优评奖、晋职晋升及学院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专职辅导员实行行政坐班制,享受职级职称双线晋升待遇,工资待遇、年终绩效按校院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专职辅导员享受优秀辅导员、十佳辅导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评选表彰;享有教育培训,国际国内交流学习,考察和进修学习的权利。
第十六条 专职辅导员既要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具体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又要协助完成组织部、学校学生工作部、招就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安排的具体工作,实行学校和学院双重领导。
二、兼职辅导员(班主任)
第十七条 兼职辅导员是学院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生力军,应当努力成为大学生的人生导师。
第十八条 根据专业班级情况,学院从新进专业教师中选聘兼职辅导员,充实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为学院教学科研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第十九条 坚持个人自愿、群众推荐和组织安排的原则,每年九月选聘新进专业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
第二十条 兼职辅导员要求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德才兼备、乐于奉献,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第二十一条 兼职辅导员的聘期为两年,实行值班制,随时保证通讯畅通,以应对各种突发事件。
第二十二条 兼职辅导员要坚持立德树人这个中心环节,加强专业引导和示范引领,培养学生学习兴趣,从专业角度努力引导学生养成良好学习习惯,培养优良学风、班风。
第二十三条 兼职辅导员负责做好班级学生干部的遴选、培养和激励工作,努力做好班级建设。
第二十四条 兼职辅导员负责通过召开主题班会等形式,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
第二十五条 兼职辅导员负责做好学生日常教育和管理,为学生日常事务提供基本咨询和进行生活指导;负责处理学生突发事件。
第二十六条 兼职辅导员要努力协助学院完成各种学生事务,在重大集体活动和专项检查中全程到位。
第二十七条 兼职辅导员的工作量按学院年终绩效的三分之一计算。交通补贴每月按4天计算。
第二十八条 兼职辅导员同样享受优秀辅导员、十佳辅导员等评选表彰,担任党务工作的还可参与优秀党务工作者等的评选表彰。
第二十九条 兼职辅导员同样享有教育培训,国际国内交流学习,考察和进修学习的权利。
第三十条 兼职辅导员每年考核一次,按照《生命科学学院选聘专业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暂行办法(试行)》进行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作为评优评奖、晋职晋升及学院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聘用期满后,学院党委依据兼职辅导员年度考核情况,综合工作实际,填写组织鉴定材料,颁发聘用合格证书,作为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
三、专业导师
第三十二条 根据学院本科教学综合改革方案和《生命科学学院关于实行导师制的规定》,学院决定在本科一年级全面实行导师制。
第三十三条 专业导师是学院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力量,应当努力成为学生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三十四条 每10名左右学生配备1名专业导师,结合学生学习兴趣和导师意向,实行双向选择。
第三十五条 专业导师一般应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硕士及以上学位。学风严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热心教育工作。
第三十六条 专业导师通过定期与学生谈话,对学生选课、学习及科学、人文素养养成等方面进行引导和系统指导,全面掌握学生的思想、学业、兴趣以及心理等状况,以便因材施教,分类指导。一般一学期不少于4次。
第三十七条 专业导师配合辅导员进行生活指导和思想政治指导,达到全员育人,全面育人的目的。培养学生自主获取知识和运用知识的能力,为今后工作学习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三十八条 加强本科生个性化发展教育,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配合任课教师,指导学生广泛阅读,积极研讨问题。
第三十九条 专业导师有义务对指导的学生进入高年级后,吸收其参与科学研究、产业推广和技术服务;引导学生组建师-硕-本的梯队式创新团队,在实践中锻炼学生动手能力,提高学生科研素质;指导学生进一步研修一些专业科目,提高自身专业水平和基本研究技能;鼓励学生以优秀科研论文,卓有成效的创新活动、课外科技成果等取得成绩和学分。
第四十条 专业导师聘期结束后需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导师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导师总人数的20%。
第四十一条 专业导师的待遇:每年记教学工作量积分20分。
四、任课教师
第四十二条 任课教师是学院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力量,应当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良师益友。任课教师应为人师表,严谨治学,从严执教,充分发挥课堂主渠道育人功能,努力培育有思想、有道德、有个性、有见解的时代青年。
第四十三条 任课教师承担着教书育人的神圣使命,要明道、信道,坚持教育者先受教育,努力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更好担起学生健康成长指导者和引路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任课教师要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
第四十五条 任课教师要坚持以学生为本,要充分利用课堂教学关心学生的思想,关注学生成长,要积极配合辅导员做好学生思想工作,合力营造良好的学风、考风、班风和院风。
第四十六条 任课教师要注重学生品德的养成,在诚实守信、尊师重道、感恩服务、文明礼让、责任担当等方面严格要求学生,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