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厦门大学、贵州师范大学联合培养本科学生协议,两校以1+2+1模式联合培养本科生。为规范联合培养学生学习期间成绩认定工作,确保联合培养学生评优及毕业等相关工作正常开展,经学校研究,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成绩认定依据。联合培养本科学生在厦门大学学习期间获得的原始成绩单是学校对其成绩认定的依据。厦门大学成绩单将作为我校成绩单的一部分,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条 学分分值认定。联合培养学生在厦门大学修读的学分根据厦门大学相应专业培养方案中第二、三学年修读课程所获学分进行认定,原则上不低于厦门大学相应专业培养方案中第二、三学年的最低学分数的要求。
其中厦门大学第二、三学年修读课程的最低学分数要求为:文科类专业38学分/学年,理工科类专业40学分/学年,最低学分要求根据厦门大学培养方案的调整而调整。
第三条 毕业总学分。毕业总学分为贵州师范大学培养方案中第一、四学年要求的学分数和厦门大学培养方案中第二、三学年要求的学分之和
第四条 成绩录入形式。教务处在学校教务管理系统中开设“厦大联合培养”专栏,学生在厦门大学获得的学分以总学分的形式录入“厦大联合培养”专栏,替换该生第二、三学年本学院本专业开设的课程学分,分数按学年平均绩点转换计入。
第五条 课程衔接处理。
联合培养学生在厦门大学已修读且获得学分的课程在第四学年仍有开设的可免修,但需另选一门学分相同且未修读过的课程进行修读。为了确保师范专业学生顺利办理教师资格证,师范专业的学生必须补修厦门大学学习期间本专业开设的教师教育类课程。
第六条 成绩认定程序。
1.学生完成厦门大学两年的学习回校后,须填写《贵州师范大学 厦门大学联合培养本科生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连同厦门大学原始成绩单提交所在学院。
2.各学院根据厦门大学的学习成绩单及本办法要求进行审核、认定和成绩录入,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交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 成绩的记录方式作转换时,转换办法参照《贵州师范大学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校发〔2006〕82号)文件规定。
第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