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13〕233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5年秋季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预算的通知》(黔财教〔2015〕143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2015年秋季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2013、2014、2015级全日制在读研究生(档案未调入贵州师范大学研究生院的不发放。档案已调入贵州师范大学研究生院但未缴清学费的暂不发放)。
二、发放金额
2015年秋季学期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5000元/人、硕士研究生的国家助学金为3000元/人。
三、发放方式
经学校研究决定,2015年秋季学期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学校计财处根据研究生院提供的名单一次性直接发放到学生的农行联名卡上,学生务必保持农行联名卡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补办的农行卡或农行卡未联名绑定的请到学校计财处信息管理科进行绑定。
四、发放要求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将文件精神传达到本单位的每一位研究生,并对研究生院提供的初审发放名单(见附件一)进行认真审核。若提供的名初审发放名单中有遗漏的、休学后复学的要进行增补;若有已退学、休学的要进行删除;增补和删除均须在“培养单位审核意见”栏标注清楚;若“初审意见”栏注为“未缴清学费”的,培养单位应及时催缴学费,已交清学费的标注为“学费已缴清”。培养单位审核后的名单(纸质版)必须经本单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11月10日前报送研究生院学生科。对初审发放名单有异议的,在报送名单前务必进行核实,确保每一位符合条件的研究生都能按期获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五、其它事项
(一)按照规定,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而未在校的,暂停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复学后再行发放。因研究生个人原因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二)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实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制度后,原学校的研究生奖学金不再评选和发放。
(三)2015年秋季学期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月份为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2016年春季学期及以后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和学校安排执行。
(四)关于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未尽事宜由研究生院和计财处共同商定后解释。
特此通知
附件:贵州师范大学2015年秋季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初审发放
名单
贵州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计划财务处
(研究生院代章)
2015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