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师范大学关于实施听课制度的意见
各学院(教学部),各单位:
课堂教学是教学活动的中心环节。领导干部深入课堂听课,对于了解课堂教学情况、掌握教学动态、督促教师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强化教学中心地位,落实《中共贵州师范大学委员会贵州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校党政发〔2007〕21号),规范领导干部和相关人员深入课堂听课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听课人员
校领导、职能部门中层副职以上干部、教学单位党政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和任课教师、学生辅导员均应深入课堂听课。
二、听课范围
凡学校开出的、正在实行的课程均属于听课范围。
三、听课要求
(一)学时要求
1.校领导、职能部门中层副职以上干部每人每学期至少听课2次(课时),每学年不少于4次。
2.教学主管部门、教学单位的党政负责人、教研室主任,每人每学期至少听课4次(课时),每学年不少于8次。
3.任课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次(课时),每学年不少于4次。
4.新进教师原则上跟班听课,学时数不少于指导教师所授该课的1/2。
(二)听课安排
1.听课人员按自己工作责任范围自主选择听课。听课人员应遵守课堂常规,不得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校领导及职能部门中层干部可选择全校任一教师的课程听课。学院领导主要听本单位教师承担的课程及其他学院教师承担本学院的课程;教研室主任、任课教师主要听同教研室成员的课程。
2.教学单位按工作需要组织相应人员参与听课。具体安排由课程实施部门制订并组织实施。
(三)听课要求
1.听课人员既要了解课堂教学全面情况,又要结合自身工作关注课堂局部情况,如教师授课状况、学生学习情况(学习态度、课堂纪律、出勤等)、环境卫生情况及教学设施状况等。
2.听课人员及时填写并交回《贵州师范大学听课记录表》。同行教师要求填写《同行教师听课过程记录表》。
3.听课人员以适当方式给任课教师反馈听课意见或建议。
四、听课管理
(一)学院领导负责检查本单位教研室主任、任课教师和辅导员听课情况,听课记录本由学院负责收集、存档,教务处定期组织检查。
(二)校领导、学院领导及机关各部门领导干部听课记录,由各部门及时转交教务处,以便及时了解情况、改进工作。
(三)学校每学期末听取全校听课情况汇报,并通报全校听课情况。
(四)个人听课情况作为履行岗位职责、分配工作绩效的依据之一,作为评优评奖、干部任用的参考条件,具体由组织、人事部门另行规定。
五、其它事项
(一)学校教学督导组参照此意见,制订督导听课的相应要求,并督导、检查全校听课情况。
(二)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听课节数不少于本意见的细则。
附件:1.贵州师范大学听课记录表
2.同行教师听课过程记录表
贵州师范大学
2015年9月21日
共印125份,其中电子公文11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