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关于课程学分认定的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学分制教学管理,激励和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认定的目的
“学分认定”是指将相关学生已修的学分认证为现行培养计划承认的学分的过程。
以下情况的学生须进行学分认定:
1、学籍异动的本科生(转入我院学习的本科生、校内转专业的本科生、被我院退学处理后重新考入我院学习的本科生);
2、升入我院学习的专科优秀毕业生;
3、攻读辅修专业、第二专业(第二学位)的本科生;
4、跨校选修课程的在校本科生;
5、在国外完成部分学业的我院学生或被批准进入我院学习的学生。
二、学分认定的原则和实施办法
(一)交流学校或其中某学科(专业)学术声誉(课程水平)、学术地位,与贵州师范大学相当。交流学校课程符合我院各院系教学计划对学生培养的要求。
(二)学生所修课程要尽可能按我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选修相同或相近的专业基础课和选修课;
(三)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修读的总学分不得低于转换课程的总学分;必修学分不少于我院该学期要求的最少学分;
(四)与专业无关的课程及学分,经所在学院认定,教务处审核后,可转换为公共选修课;
(五)在交流学校学习的课程名称(内容)在我院学校已经修读过的,学分不予转换。
上述学生均执行所在专业班级的培养计划,凡已修课程的学时、教学要求超过现行培养计划的相应课程,均予以确认学分;其余情况按下列规定进行学分认定:
1、对学籍异动的本科生:
若已修课程的学时数≥现行培养计划相应课程的学时数的90%,予以确认学分;
若已修课程的学时数<现行培养计划相应课程的学时数的90%,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免修考试,也可参加课程的全过程学习。
若已修课程未列入现行培养计划的课程学分,记入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学分;课程名称不符现行培养计划但是课程内容与现行培养计划课程大纲相近可予以认定成相近课程学分。
在班级已完成学年中,现行培养计划中有,但未修的课程应补修,补修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后安排,不计重修门数,但补修不及格应参加重修。
2、对升入我院学习的专科优秀毕业生:
升入相同专业学习的“专升本”学生,在三、四年级执行本科培养计划时,相同课程的学分予以确认。升入相近专业学习的“专升本”学生,还应按所在学院的规定补修相关专业基础课程。
3、攻读辅修专业、第二专业(第二学位)的本科生:
修读辅修专业、第二专业(第二学位)期间,对主修专业中已获得的学分,在教学要求、教学内容、学分数基本相同的情况下,经本人申请,主修学院核定,辅修、第二专业(第二学位)学院批准后,予以确认。
4、跨校选修课程的在校本科生:
跨校选修课程的在校本科生,按教务处相关文件学分认定规定进行确认。
5、在国外完成部分学业的学生或被批准进入我院学习的学生:
在国外高等教育机构完成的学业或成绩,按教务处相关文件学分认定规定进行确认。
学生校外或者海外学习成绩不参与奖学金评定和研究生推免的成绩计算。
三、操作程序
1、学生向学院提出学分认定申请,见附件1,并提交相关成绩证明(含课程的总学时、学分)相似认定课程需提供对方院校课程教学大纲备案。
2、学院组织补修考试或审核,上报教务处审批。
3、审批后,由教务处最终认定学生成绩。公
4、涉外成绩,除有校际协议外,其余成绩须提供经过公证(或涉外机构认证)的证明。
学生以实际所修的高学分课程替代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的低学分课程,多余学分可作为任意选修课学分计入总学分。学生以实际所修的低学分课程经批准替代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的高学分课程,不足学分需用任意选修课学分补足,以保证总学分达到毕业要求。
四、成绩认定及转换方法
操作原则:交流学校的课程成绩认定后,一般不得高于贵州师范大学的课程成绩等级
1.对方学校课程成绩是百分制形式的,按对方学校给出的成绩直接登录。
2.对方学校课程成绩是等级形式的,根据下表转换成百分制成绩登录。
成绩等级 |
百分制成绩 |
类型1 |
类型2 |
类型3 |
类型4 |
A |
A+ |
优 |
|
95 |
|
A |
|
|
90 |
B |
A- |
良 |
|
85 |
|
B+ |
|
合格 |
80 |
C |
B |
中 |
|
75 |
|
B- |
|
|
70 |
D |
C+ |
及格 |
|
65 |
|
C |
|
|
60 |
E |
C- |
不及格 |
不合格 |
不计 |
|
D+ |
|
|
不计 |
五、凡使用伪造成绩证明用于办理“学分认定”者,一经查出,不予确认,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生命科学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