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师范大学“专升本”学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教学部),各单位:
《贵州师范大学“专升本”学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试行)》经贵州师范大学学位委员会于2015年1月16日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贵州师范大学
2015年3月5日
贵州师范大学“专升本”学生学士学位
授予暂行办法(试行)
“专升本”是指按国家有关政策实施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计划。为了更好衔接我校“专升本”学生的本科阶段学习,根据《贵州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校发〔2005〕84号)和《贵州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校发〔2014〕11号)精神,结合“专升本”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升本”学生所授学士学位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及程序,按照校发〔2005〕84号文件执行。
第二条 “专升本”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实行单列审核,按本文件进行单独审核。
第三条 独立组班者,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参照校发〔2014〕11号文件执行,即:总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学分平均绩点从高到低排名在本班级前90%(含90%)者;插班学生总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学分平均绩点达到所在班级平均绩点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学士学位补充授予条件,不论独立组班还是插班情况,均按校发〔2014〕11号文件第二条执行。
第五条 学士学位破格授予条件,不论独立组班还是插班情况,均按校发〔2014〕11号文件第三条执行。
第六条 学士学位补充授予与破格授予的时间要求,均按校发〔2014〕11号文件第四条执行。
第七条 “专升本”学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若国家文件有新要求,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国外(境外)来校就读普通全日制两年及以上、获得本校毕业资格的学生,若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其学士学位申请、审核和授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