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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关于印发《贵州师范大学“专升本”学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5-03-06 10:31:49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贵州师范大学“专升本”学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教学部),各单位

《贵州师范大学“专升本”学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试行)》经贵州师范大学学位委员会于2015116日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贵州师范大学

201535

 

贵州师范大学“专升本”学生学士学位

授予暂行办法(试行)

 

专升本是指按国家有关政策实施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计划。为了更好衔接我校“专升本”学生的本科阶段学习,根据《贵州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校发〔200584号)和《贵州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校发〔201411)精神,结合“专升本”实际,特制定办法。

第一条  专升本学生所授学士学位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及程序,按照校发〔200584号文件执行。

第二条  “专升本”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实行单列审核,按本文件进行单独审核。

第三条  独立组班者,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参照校发〔201411号文件执行,即:总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学分平均绩点从高到低排名在本班级前90%(含90%)者;插班学生总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学分平均绩点达到所在班级平均绩点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学士学位补充授予条件,不论独立组班还是插班情况,均按校发〔201411号文件第二条执行。

第五条  学士学位破格授予条件,不论独立组班还是插班情况,均按校发〔201411号文件第三条执行。

第六条  学士学位补充授予与破格授予的时间要求,均按校发〔201411号文件第四条执行。

第七条  “专升本”学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若国家文件有新要求,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国外(境外)来校就读普通全日制两年及以上、获得本校毕业资格的学生,若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其学士学位申请、审核和授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