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贵州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教学部),各单位:
现将《贵州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贵州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师范大学教务处
2015年7月7日
贵州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
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2]1号),加强对国家级、省级和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管理,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教育部关于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教高司函〔2012〕85号)和贵州省教育厅关于我省高校参加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有关通知和文件要求、《贵州师范大学“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2〕50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以下简称“大创计划”),旨在促进高等学校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尽早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实践等创新创业活动,不断提高大学生的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打造创新文化,培育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引导学生投身创业实践,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条 学校实施“大创计划”,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的相关精神,紧抓贵州省贯彻“两加一推”和“三大战略”以及我校实际情况,通过实施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将课本知识积极转化为提高自身整体素质和服务社会的实际能力;遵循兴趣驱动、自主实践、注重过程、鼓励学科交叉,跨专业组合的原则。提高学生创新思维、创造能力和创业精神,为贵州经济社会和基础教育发展培养优秀的创新型人才。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大创计划”项目的开展,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的校领导任组长,小组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工作部、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财务处、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团委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具体负责“大创计划”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专家组,对“大创计划”项目进行评审、检查和验收,专家组成员由领导小组聘任。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院级“大创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和专家组,负责相关学科、课程的项目指南编选,院级项目的申报、评审、运行、验收,向学校推荐校级及以上项目,并协助做好有关组织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项目类型
1.创新训练项目。为本科生个人或团队项目,在导师指导下,个人或团队自主完成创新性实验方法的设计、实验条件的准备、实验的实施、数据处理与分析、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分为三类: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培育项目。获批重点项目推荐参加教育部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遴选。
2.创业训练项目。为本科生团队项目,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负责一个或多个方面的工作,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3.创业实践项目。为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七条 选题
1.选题原则:新颖、内容具有探索性和创新性、方案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避免项目过大、过深。
2.选题来源,可以来自教师的各类科研课题或者学生自主选题。
3.创新训练项目选题类型,分别是各学院教学计划之外的综合性、设计性、研究性实验项目;结合学校有关重大研究项目或与行业结合紧密的课题;与地方经济发展结合紧密的研究课题;学校本科生课外科研训练优秀项目的深化研究课题;本科生学科竞赛延伸的研究课题;社会调查及其他有研究与探索价值的课题。
4.创业训练项目选题类型,分别具有市场前景的技术产品商业计划项目,具有市场前景的服务概念商业计划项目等。
5.创业实践项目选题类型,分别对具有市场前景技术产品开展的实践活动项目,对具有市场前景服务概念开展的实践活动项目等。
第八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按照“统一组织、鼓励创新、强化过程、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每年以项目形式立项实施,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申请人即为项目主持人。项目主持人及项目组成员必须品学兼优、学有余力,具有良好科研素质,对科学研究、科技活动或社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项目申请人原则上以全日制本科二、三年级学生为主,其他年级的学生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具体申报条件如下:
1.项目每年3~4月份开始实施。我校二、三年级本科学生可以通过学院向学校提出申请,鼓励跨学院、专业联合申报。表现突出的一年级本科学生,经二名教授推荐、学院同意、学校专家组评议,可以项目负责人的身份通过所在学院向学校提出申请。
2.参加过创新或者创业训练项目并结题的我校三、四年级本科学生,可以团队的方式,通过所在学院向学校提出创业实践项目申请,鼓励跨学院、专业联合申报。
3.申请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队。鼓励学科交叉和年级交叉组团申报项目,项目主持人不超过2人,团队人数不超过5人,要求分工明确、团结协作;主持人不能同时申报二个及以上项目,每位学生参加的项目不能超过二个。有未结项课题的学生不得申报。
4.同一研究内容且已参加学校其他项目研究的不允许重复申报。
第九条 申报项目必须配备指导教师。指导教师一般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或有主持过省部级以上课题的经历,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学风正派,治学严谨。学生可根据项目需要跨学科邀请指导教师,创业训练项目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聘请具有合适资历的校外指导教师与校内教师联合指导,原则上一位指导教师不能同时指导二个以上项目。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需认真填写《贵州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请书》,由指导教师审阅并签署意见,经学院专家组评审,向学校推荐校级或以上级别项目。
第十一条 学校“大创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学院推荐项目的科学性、创新性、可行性及研究计划、经费额度和申请者的研究能力等进行评审,在必要时,对申报的重点项目举行现场答辩会。
第十二条 评审通过的校级拟立项项目、推荐省级及以上的拟立项项目均在教务处主页上公示,公示结束后批准校级立项,报上级部门审批立项。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开题报告和答辩。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组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项目开题报告,由院级领导小组完成开题答辩。答辩通过的,填写项目任务书,正式启动项目研究与实践。
第十四条 中期检查和验收。项目研究时间过半,项目组需提交中期检查报告,提供阶段性的实践活动原始记录,向专家组汇报研究进展情况,经院级专家组验收后提交学校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中期验收合格者,按照专家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继续开展后续工作。中期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或停止项目运行。
第十五条 项目变更。项目进行中涉及变更研究内容、研究人员,提前或延期结题等事项,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指导教师和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学校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予认可。申请延期的项目,延期时间不能超过项目主持人的毕业年限,否则取消主持人资格。
第十六条 成果管理。项目研究过程中取得的成果,正式出版的,应在显著位置标注“贵州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项目”字样;申请专利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以项目组成员为第一申请人申请专利或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正刊上发表论文的,如项目经费不足,可凭受理或录用通知向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经费补助。
1.成果归属。贵州师范大学创新创业计划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利、获奖、模型、软件、样品、装置、设计图纸、成果应用与转化等,均应注明“贵州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及项目编号,项目研究成果所有权归属贵州师范大学。
2.资料存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料应归档,归档内容包括:所有项目的立项申请书、中期检查报告、经费使用记录、结项验收报告、研究论文、专利授权证书、样品、计算机程序、设计文件、创业计划书等。以上归档材料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存原件一套,相关学院或创新创业训练中心保存复印件一套,实物性成果由项目所在学院或创新创业训练中心保存,归档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四年。学校适时将研究成果汇编,并在校内组织成果展示与交流。
3.对在项目申报、实施、结项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资金、国有财产损失或无正当理由不完成项目者,一经查实,学校将终止项目运行并取消其再次申报项目的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结题验收。项目完成后,项目组应填写项目结题申请表,提交项目工作报告及研究与实践成果,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院级专家审核后上报学校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学校专家组对项目进行结题答辩、验收。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大创计划”项目专项经费,经费来源包括国家、省教育厅专项资金、学校专项资金或社会、企业、个人捐赠资金。专项经费由财务处独立设帐,归口教务处管理,项目资助经费由项目主持人负责调用,专款专用。项目管理费不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5%,用于项目的评审和过程管理,由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使用,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项目资助经费分三次下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拨付总经费的30%。中期验收合格后拨付总经费的40%。通过结题验收的拨付剩余经费,未通过结题验收的停止拨付经费。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现有套取或其他挪用经费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冻结经费或追缴已拨付经费,并按有关规定对项目主持人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项目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购买实验耗料和必要的业务费(含实验测试费、能源费、网络信息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费、论文版面费、专利申请费、印刷费和必须的专家咨询费)支出。对涉及1500元以上设备(固定资产)购置的,必须提前申请,经教务处审批后按学校规定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助经费以实报实销方式支取,所有报销单据均须项目负责人签字、指导教师审核,经学院分管领导签字、教务处批准后报销。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对积极参与“大创计划”项目的学生颁发荣誉证书,按照学校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对通过项目结题验收学生的学分奖励、科研奖学金等相应奖励政策。对在项目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或在科技创新活动中获奖的学生,可优先推荐或免试推荐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第二十三条 鼓励校内教师担任“大创计划”项目导师,对指导“大创计划”项目的教师,其指导项目顺利结题的,按每项目20课时计入教师教学工作量。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所属重点实验室、分析测试中心、实验中心、教学实验室要向参与项目的学生免费提供实验场地、实验仪器设备使用以及技术服务,其耗材费由项目经费开支。
第二十五条 支持各学院在实验中心内设立学生自主管理实验室和学生创新工作室,将其纳入开放实验室体系进行建设,确保工作条件满足创新训练计划的需求,学校适当给予日常运行经费支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在项目申报、公示、开题及实施、验收等环节发现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对项目给予降低级别、核减经费、延缓验收、撤销立项、追回经费、对当事人给予诫勉谈话或取消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