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贵州师范大学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教学部),各单位:
现将《贵州师范大学学科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贵州师范大学学科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师范大学教务处
2015年7月21日
贵州师范大学学科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生学科竞赛是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的重要手段,是本科实践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综合能力的提升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落实学校关于进一步推进实践教学的工作要求,规范和加强对各类学科竞赛的管理,鼓励学生在竞赛中形成创新意义的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科竞赛范围及分类
本办法所指学科竞赛包括:由国家、省、各部委及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企业或行业学(协)会、学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学术团体组织,在校大学生参加的常设性、已归口学校教务处管理的竞赛及大学生优秀科研成果奖评比等。文体性、演艺性、企业宣传推广以及面向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各种比赛不在此列。具体分为以下二种类别:
(一)教育部、贵州省教育厅、学校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分为国家级、省级、校级等级别。
(二)国家或地方其他行政部门、行业学(协)会组织的各类竞赛。分为全国性(行业)、区域性及其他等类别。
二、组织领导工作
学科竞赛实行教务处、实施学院二级管理。教务处作为学科竞赛的主管部门,负责学科竞赛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不同类型的学科竞赛,采取不同的组织管理方式,教务处与学院各负其责。
(一)教务处主导、学院协助
由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政府部门、国际学术团体或高校主办,需要组织和统筹安排跨学院或三个(含三个)以上专业参与的学科竞赛,由教务处负责竞赛的宣传、组织协调、经费管理、成绩归档及奖励等工作,同时由学校指定一个责任学院牵头,在拟定竞赛培训计划、指导教师配备、参赛学生选拔、场地准备等工作上配合教务处工作。
(二)学院主导、学校职能部门协助
由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政府部门、国际学术团体、高校、行业学(协)会或在某一技术学科领域有较强实力的企业组织,但少于三个专业(不含三个)参与的学科竞赛,由学校指定一个责任学院牵头,负责竞赛组织、拟定培训计划、参赛宣传、对外联络、指导教师配备、学生选拔、场地准备、成绩上报等工作;由教务处协调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和责任学院开展工作,并负责成绩归档及奖励等工作。
三、竞赛指导教师和参赛学生职责
(一)指导教师是指对参赛学生进行具体培训、指导的教师。指导教师原则上由各学院推荐,一个参赛队(参赛者)原则上由一到二名教师指导,对于较特殊的学科竞赛,经学校批准,可适当增加一定数量的指导教师。学科竞赛指导教师由中级及以上职称教师担任,竞赛指导教师主要职责是:
1.收集竞赛有关信息;
2.负责学生的赛前指导培训;
3.指导学生参赛。
(二)参赛学生职责
1.参赛学生自愿报名,一经确认,非正当理由不得退赛,否则取消今后所有竞赛和相关大学生训练计划项目申报资格。
2.在竞赛过程中须遵守竞赛规则、服从竞赛组织者的安排,不得违反竞赛纪律。
3.在竞赛过程中对本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负责。
四、学科竞赛经费
学科竞赛经费由学校或由学校、学院共同承担。教务处根据下一年度学科竞赛情况,做出竞赛经费专项预算报学校审批,学校审批通过后将经费划入教务处账户。竞赛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开展学科竞赛的培训、材料消耗、报名、竞赛运行管理、加班费、差旅费等,由教务处或学院向学校提出竞赛方案及经费预算,经审核通过后执行。
五、学科竞赛奖励
学校根据根实际情况,决定对获奖学生是否进行经济奖励以及具体的奖励标准。
竞赛所获荣誉为参赛学生、指导教师、责任学院和学校共有。学校根据竞赛获奖等级对学院、团队、学生个人和指导教师进行适当的奖励,同学科不同等级竞赛类奖励不累加计算,取等级最高一项进行奖励。以团队为单位获得的奖励,由承办(组织)单位根据贡献大小确定团队内奖励分配。
奖励学分按照学校有关学分奖励实施管理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此前学校有关学科竞赛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